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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的公共属性看互联网治理

关注互联网治理 中国教育网络 2024-03-09

当前,在全球、区域、国家等各个层面,人们都在推动互联网治理的规范和标准。然而,这些关于互联网及其治理的架构和具体政策的讨论,应该建立在一个基础的讨论之上——互联网本身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在第十八届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上,一场围绕互联网本质及其治理思路的讨论展开。来自全球各地的专家就互联网是否是一种人类权利或公共产品,互联网作为权利或公共产品面临哪些挑战,如何基于权利或公共产品的视角推动互联网治理等话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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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权利吗?

互联网是权利,还是行使权利的工具?智利外交部网络安全协调员巴勃罗·卡斯特罗(Pablo Castro)表示,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他进一步阐述,一方面,如果将互联网视为一项公民权利,需要考虑如下问题:与之相关的国家义务是什么?由谁提供、如何提供对互联网的访问?如何对共享基础设施和互联网提供商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如果将互联网视为行使其他权利(如信息获取)的工具,那么就要考虑不同的问题:如何保证人们利用互联网行来行使其他权利?如何减少限制互联网接入的经济、地缘和技术壁垒?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阿津·塔吉尼·阿因(Azin Tagini Aing)也认为,将互联网视为权利还是获取权利的工具,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方面,将互联网看作一种达到目标的手段和技术。上网不是一种权利,但被视为促成权利的手段,包括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健康权等。在此情况下,国家没有对互联网接入的积极义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与人类行使权利的基本能力紧密相连,不能仅仅被视为一种工具,而应该被视为一种权利。在此情况下,各国有积极的义务促进互联网接入。

她进一步指出,目前,国际人权相关法律还没有将上网归为人权的范畴;但在不少国家,互联网接入已经被视为一种公民权利。例如希腊、法国、芬兰、智利等国家,都在推动相关法律政策,让宽带接入成为一种权利,并确保用户负担得起。

她表示:“尽管权利框架不能涵盖互联网治理的所有要素,但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的观点越来越被接受。”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所申明的:“现在可能是时候加强普及互联网接入了,将其作为一项人权,而不仅仅是一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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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公共产品吗?

在2023年《日内瓦宣言》中,互联网被称为“向公众开放的全球设施”。全球网络空间稳定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具有“全球公共核心”的理念,并提出保护这一核心对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联合国秘书长在其报告《我们的共同议程》中提到了全球公地(Global Commons)和全球公共产品(Global Public Goods),也将互联网本身称为全球公共产品。

巴西瓦尔加斯法学院教授卢卡·贝利(Luca Belli)表示,互联网是否应该被视为公共物品,要考虑“硬币的两面”。他分析了从不同角度看待该问题的利弊。

第一,互联网被视为获取公共物品的工具。在此情况下,互联网可以成为加强公共物品的巨大引擎,人们能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来使用公共产品;互联网也可以成为破坏公共物品的强大工具,成为安全攻击和隐私泄露的渠道。

第二,互联网本身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这涉及到我们在谈论哪种接入情况,”卢卡·贝利(Luca Belli)进一步表示,如果具备非常好的宽带连接,不错的电脑设备,并且生活在富裕地区,那么拥有良好的互联网连接很容易,并且负担得起。这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全球公共产品的良好例子。在此情况下,人们能通过互联网与全球社区联系并自由交流,寻求并传授思想,传播或获取文化。“然而,如果考虑世界上大多数人访问互联网的方式,需要通过智能手机的预付费接入网络,经常面临负担不起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和公共产品的概念相违背的。”

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协会(ICT Development Associates)董事总经理大卫·诺曼·索特(David Norman Souter)赞同互联网应该具有“公益属性”。他表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果将互联网视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那么互联网应该以可承受的价格被普遍使用,以便让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受益。”

印度信息技术变革(IT for Change)组织副主任南迪妮·查米(Nandini Chami)表示,互联网的魅力在于它能够成为全世界的通信共享空间,与之前出现的所有其他通信技术相比,它可以进行多对多通信,而无需中央广播设施作为中介。

南迪妮·查米(Nandini Chami)指出了互联网作为公地(Commons)面临的危机。她表示,当前,互联网作为一种全球公地的性质正在遭到破坏。要将互联网重新夺回为全球通信共享资源,有两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第一,基础设施层。互联网基础设施被几家强大的巨头公司所占有,他们拥有全世界深海电缆的大量份额。如果基础设施由私营部门如此大规模控制,那么共享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第二,网络层。云服务面临着和基础设施一样的状况,互联网云服务也处于大型公司的垄断中。这些垄断集中的内容提供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数字服务收取昂贵的网络使用费,破坏互联网作为共享资源的本质,另一方面很容易形成破坏超链接的力量,造成信息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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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权利或

公共产品的治理思路

南迪妮·查米(Nandini Chami)表示,面对互联网治理危机,人们需要首先解决互联网接入问题。连通性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公平地获得数据红利和互联网的发展红利。需要解决如何获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融资,如何以公开的方式对互联网标准进行治理,由此建立一个真正属于全球公民,而不是被大型科技公司蚕食的互联网公地。

数字行动(Digital Action)组织全球活动经理布鲁纳·马丁·桑托斯(Bruna Martin Santos)指出,世界上最受互联网危机影响的地区和用户往往缺失话语权,不是政策制定者。

他表示,应该将全球多数(Global Majority)叙事视角纳入关于互联网治理的讨论中。作为全球公共资源,互联网必须普遍且负担得起,其治理应以国际化人权标准以及公共利益为原则,由全球大多数人做决定并领导进程。“我们呼吁全球各国采取行动,为每个人建立起连接互联网所必备的技术设施。”他表示。

此外,他表示,技术社区也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互联网治理。“互联网并不是神奇地存在或简单地运行,互联网治理需要很多专业知识,依赖于技术社区的深度参与。”

进步通信协会(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s,APC)全球和区域互联网治理高级顾问安妮特·埃丝特霍恩(Anriette Esterhuysen)也认为,技术社区的参与至关重要。她表示,互联网是不断发展的,可以将互联网技术架构和技术治理作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起点,推动治理方式转变。

此外,她认为,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面临着很多监管,但其中不少监管并不是针对大型公司等“强者”,而是针对普通用户这样的“弱者”。应该转变监管思路,更多地开放市场,更多地开放创新,而不是监管创新,阻止创新。

巴勃罗·卡斯特罗(Pablo Castro)认为,公共产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挑战,需要在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意味着包含政府、私营部门、学术界、技术界和和民间组织在内的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要携手合作,举行有关互联网的公共政策对话。

布鲁纳·马丁·桑托斯(Bruna Martin Santos)也表示各利益相关方应更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推动互联网作为公地或人权为基础,推动建立适当的保障措施,保护隐私数据,包容所有社区、地区的价值主张,围绕全球网络空间建立信任,培育一个包容性的技术生态系统,同时满足各地区居民的需求。

进步通信协会(APC)通信和信息政策方案经理瓦莱里娅·贝当古(Valeria Betancourt)最后总结了互联网治理的指导原则。她表示,要将用户置于中心位置,以解决结构性问题的方式对互联网进行治理,解决大型企业权利集中、缺乏问责制等问题。当前,互联网政策和互联网治理的讨论和流程激增,很多基本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要确保这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持续得到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和讨论,并寻求解决方案,确保互联网的普遍、公平使用。

来源:《中国教育网络》2023年10月刊

编译: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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